对于工伤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如何办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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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以用人单位为被告,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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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允许撤销裁决的情形包括: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对程序有所质疑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从而主张撤销裁决。
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允许撤销裁决的情形包括: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对程序有所质疑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从而主张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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