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构成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检测、操作规定。比如《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等,从而为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应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然而,实践中有些单位仍违反检测、操作规定、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而且往往会产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法增设了本罪,有利于抑制这类单位犯罪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首先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及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 (1)血站、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 (2)血站、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检测的。 (3)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投料生产前未对原料血浆进行复检,或者使用没有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复检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的。 (4)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血液、血浆向有关单位供应的,或者将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出厂的。 (5)没有对其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或者让患有传染病、精神病、严重皮肤病、HBsAg阳性、HCV抗体阳性和体表有伤口者从事采供血、成份血制备、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等岗位的工作。 其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血站(库)、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液、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或者无《供血证》、《供血浆证》者的血液、血浆的。 (2)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液、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液、血浆的。 (3)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4)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5)血站、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血浆的。 (7)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再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使用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供应的原料血浆的,或者擅自采集原料血浆的。 (2)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 (3)与他人共用产品批准文号的。 (4)其他违背操作规定的行为。 本罪属于实害犯。只有实际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至于何谓“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通常是指由于血液或血液制品的质量问题而致使不特定受血者、使用者正常的生理机能遭受严重损害,或者由于采血器材、医疗器械材料的卫生清洁问题,或采血制血的具体技术、手法问题而导致供血者、受血者等正常的生理机能遭受严重损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包括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站、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从事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即依法从事血液采集、供应或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单位,应当预见到本单位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后果。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满足以下要件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 (一)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三)客体要件:客体是血液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四)客观要件:表现为供应血液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的行为。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由下列要件构成: 1、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 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 4、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
哪些情形下构成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
以下条件可以构成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犯罪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制作血液制品的部门;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以及公共卫生;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的
2020.04.13 98 -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构成要素?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构成要素: (一)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排放、
2020.03.03 94 -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由哪些构成?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由以下内容构成: 1、侵犯了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以及社会公共卫生。 2、实施了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并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3、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观
2020.08.01 91
-
符合哪些情形可以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量刑
刑法中对供应血液事故罪量刑标准的规定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
2023-02-09 15,340 -
如何构成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构成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情节严重的,一般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02-10 15,340 -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需要以下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血液制品的部门; 2、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4、客观方面表
2023-02-10 15,340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
2022-01-20 15,340
-
01:03
一级医疗事故有哪些情形
按照医疗事故分级的标准的话,一级医疗事故,是指导致患者丧失生命、重度残疾,并详细分为甲等和乙等,具体如下: (一)一级甲等的医疗事故为:死亡。 (二)一级乙等的医疗事故为:缺少、失去重要的器官或者功能完全失去,别的器官不可以代替,存在特殊医
2,440 2022.04.17 -
01:19
四级医疗事故有哪些情形
四级医疗事故的情形包括: 1、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没有别的并发症; 2、一边的眼睑有显而易见的缺损或外翻; 3、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要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4、口周和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5、非解剖变异等等因素,拔掉上颌后牙时
1,709 2022.04.15 -
01:37
制造毒品构成犯罪吗
行为人实施了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就会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无论行为人制造毒品的数量是多少,只要其实施了制造毒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且是制造毒品罪。具体地来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就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定罪量刑做出了
757 202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