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行政复议这个算行政强制吗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强制隔离戒毒是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所规定的戒毒措施之一。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下达,属行政强制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目前则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它和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共同构成了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措施的基本体系。 法律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章第7节共11条27款专门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的罪名和处罚。 刑法规定,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申请强制戒毒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
这个算行政强制措施吗?
没收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属于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
2020.05.04 112 -
强制隔离戒毒区域戒毒是行政强制吗?
强制隔离戒毒是行政性质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
2020.06.09 277
-
强制戒毒提出行政复议
如果行政复议取消强戒的话,下达反馈结果,也就出来了,只是极少数能够复议成功放出来的,而且一旦复议,没有减期机会了。
2022-08-10 15,340 -
强制戒毒行政复议时效
《强制戒毒办法》针对强制戒毒行政复议时效“第五条”规定: 对需要送人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施强制戒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决定,并对戒毒人员进行审查。强制戒毒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
2022-07-21 15,340 -
强制戒毒的行政复议规定
1、《强制戒毒办法》针对强制戒毒行政复议规定是国务院制定的,其制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已经废止。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
2022-11-13 15,340 -
强制戒毒的行政复议规定?
根据《禁毒法》第40条第2款、《行政诉讼法》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对强制隔离戒毒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
2022-07-08 15,340
-
00:57
强制戒毒时间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 一般需要从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
1,311 2022.04.18 -
01:21
行政处罚能复议撤销吗行政处罚能复议撤销。 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比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这些处罚决定,那么可以按照法律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规定,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主
1,630 2022.05.11 -
01:47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联系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如下: 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是一种行
5,260 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