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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应该怎么做?有哪些措施?

2020-06-20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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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6-20回复

为了尽可能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措施,以达到劳动卫生工作中第一级预防的目的。 职业危害的控制措施是多学科的研究成果,它涉及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卫生标准制订、安全生产卫生监察管理、卫生工程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方面的内容,并应与职业医学中的早期检测、早期诊断、早期治疗,以及高危人群的健康监护等,组成完整的劳动卫生三级预防体系。 这里,重点要解决下列几个问题。 (一)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 理想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应与建厂的设计和施工同时进行,在设计生产过程时,就应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各个环节,依次排列,逐个提出控制方案和具体措施,从而保证劳动过程和作业场所中的危害因素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要求。主要措施是卫生技术措施,是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重要对策,主要包括: 1.生产环境的控制措施。主要有:(1)从卫生和安全角度考虑生产过程和设备,正确选择厂址,合理安排车间布局等;(2)消除或控制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操作环节,例如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等;(3)隔离和密闭,例如使用管道化生产、自动加料、机械包装等;(4)合理的通风装置,例如用局部抽风装置排除毒物等;(5)湿式作业,例如水磨石英粉、使用湿式风钻开掘岩洞等;(6)保持车间整洁,加强设备维修;(7)安全贮运,有毒产品贴毒品标签及处理说明。 2.个人防护措施。包括:(1)制订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2)正确选择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3)限制接触时间;(4)个人卫生。 (二)劳动卫生标准 控制、减弱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是预防职业损害的重要环节。因此,在劳动卫生工作实践中,对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要规定一个接触限量(pxposure limit),作为衡量作业卫生状况的尺度、改善劳动条件的奋斗目标及实施工业卫生监督的依据。对劳动条件各方面卫生要求所制订的标准即为劳动卫生标准,主要包括:体力劳动负荷限量,生产环境气象条件,工业噪声、振动,高频电磁场与微波,作业带空气中毒物、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等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是我国的重要卫生标准,其中规定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此外,还有《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1979年5月1日实施)、《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1980年1月1日实施)等。 (三)人群的健康保护水平。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接触限值,象其他卫生标准一样,其安全性是相对的。不同的卫生标准对接触者健康的保护水平不一样。这种保护水平集中反映在对有害物质接触限值所规定的概念中。 在苏联,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称为最高容许浓度,其定义是:“工人在整个就业期间每天8小时接触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会引起任何疾病,也不出现用现代检查方法可能查出的异常变化”。 美国ACGIH推荐的有害物质接触限值称为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的阈限值;在该阈限值表的前言中明确指出:绝大多数工人在每天反复接触该浓度下不至引起损害效应,由于个体敏感性的不同,在该浓度下可引起少数工人不适,或使既往疾病恶化,甚至发生职业病。 在我国,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是指工人在该浓度下长期进行生产劳动,不引起急性或慢性职业性危害的浓度。 保护水平如何在选用的安全系数上也有所反映。从动物实验得到产生有害作用的最小作用量,称为阈作用量。把阈作用量外推到人时,需要缩小一定的倍数来得出人的容许接触量,此缩小的倍数称为安全系数。在制订车间毒物接触限值时,一般采用2~20倍的安全系数,但对致癌物尚无统一意见。 制订毒物接触限值时还有一个高危人群问题。所谓高危人群是指某一人群在接触有毒物质或致癌物质时,由于一种或几种个体因素(如发育、遗传因素、营养状况、疾病、生活习惯等)的作用,使其对毒作用的反应按一般人群出现得早且较严重,这样的敏感人群称为高危人群。例如,葡萄糖一6一磷酸脱氢酶缺乏的人,在接触氧化剂时,会使体内还原型谷胱甘肽难于维护正常水平,从而使红细胞膜的脆性增加,易引起溶血。制订车间空气中毒物接触限值时,以高危人群反应作为制订依据,显然是不合理的;对这种人的保护可通过体检予以调离此特殊作业。 (四)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接触限值的制订原则。 制订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接触限值的原则,“是在保障健康的前提下,做到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即安全性与可行性相结合,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做到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经济合理、技术可行都属于标准的可行性问题。技术上可行性(tech—no ogical feasibility)是指现有的技术发展水平能达到的;经济上可行性(econimic feasibility)意味着执行该标准的工业企业在经济上能予担负。为贯彻执行卫生标准,迫使个别经济效益低、卫生条件太差的企业关、停、并、转是可以的,但如造成成批企业不胜负担,则不可取。 (五)劳动卫生标准的应用。 制订、颁布、实施劳动卫生标准,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规定,“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级生产、建设、科研的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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