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1989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旧址复垦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的,还须参照《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六条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县土地管理机关备案;占用耕地的,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区、县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村民全家迁出本村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另有住房的,其原宅基地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应由原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也可经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的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 第十条位于规划市区范围内的村镇,可按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建设村民住宅楼,但不得进行土地和房屋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非法占地建房,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的,责令建房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占用耕地的,并处相当生产损失数额的罚款。 干部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 审批机关越权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除由建房者拆除所建房屋,退还占用的土地外,对审批机关的直接责任人或主管负责人应追究行政责任。村民所受到的损失,由越权审批机关赔偿。对徇私偏袒、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1、认真学习、宣传、执行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响应政府号召。 2、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严格履行经济合同,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3、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秩序,赡养老人,教育子女,邻里和睦,团结互助,照顾孤寡老人,帮助五保户、困难户和残疾人,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4、绿化、美化环境,搞好家庭和个人卫生,防止疾病流行,开展有益的文娱活动。 5、学科学、学文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搞好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 6、禁止偷盗、赌博、打架斗殴和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提倡健康民俗,搞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保证村民的权利和利益。
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村民,纳入本区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对具备条件的地区,引导村民集中居住;对已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
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的规定有哪些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
2020.01.14 535 -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规定有哪些
村民申请房屋用地面积受限。农村实施一户一宅政策,村民申请房屋用地的面积需要根据当地住房管理部门的要求来进行申请,并不是农民想要建设多大就能够建设多大。
2020.09.02 208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第23条什么内容内容?
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一)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二)按规定对所管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将安全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妥善保存。(三)按照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基层管理
2022-09-11 15,340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六条具体内容是什么容是什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
2022-09-05 15,340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第7条主要内容有哪些容有哪些?
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市建设(房屋)行政部
2022-09-05 15,340 -
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规定是什么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后的农民老有所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年老后,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
2022-06-29 15,340
-
01:02
农村房子被政府强拆怎么办
农村房子被政府强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政府是房屋损失赔偿的第一责任者。征地拆迁,必须遵守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补偿利益落实到位后,才能开始实施搬迁行为。在还没有签协议,还没有给补偿的情况下,就强拆房屋,肯定是违法的。根据相关法律
2,427 2022.05.11 -
01:07
农村房子被村干部强拆怎么办
农村房子被村干部强拆的处理办法如下: 1、了解拆迁主体,如果是政府主导的,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种情况只能争取合理补偿;如果是纯粹的商业行为,就不具有强制性,所有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被拆迁; 2、分清楚是国有土地上拆迁还是集体
4,576 2022.04.17 -
01:07
农村发的股权证是干什么用的
农村股权证是以合法土地使用权,参股而获得相应股权的证书。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是股东享有股权收益分配的依据。股东遵照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有关条款,享有众多创造权利,承担义务。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
6,235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