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对于铁道部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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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是结算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掌握地区结算中心货币结算资金运用信息;负责协调重要客户关系;监督结算中心运作全过程。 第二十条根据区域化、网络化的布局原则在两个较大铁路单位以上的地区可设立地区结算中心,行使本地区铁路单位货币结算资金管理职权,办理规定范围内业务。地区结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分别规范为“**铁道结算中心”和“**铁道结算中心**分中心、**结算部”。 第二十一条结算中心设立实行审批制度。各地区结算中心及其一级分支机构经部资金清算中心审核后由铁道部批准设立。地区结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和上报文件按照《铁道结算中心分支机构审批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结算中心管理实行业务主管和主办相结合原则。部结算中心负责拟定统一规章制度;对下级结算中心业务活动实施稽核监督;负责建立全路电子联网结算系统。主办单位(路局、分局、工程局等)负责地区结算中心定编定员、干部任免、利益分配,创造中心运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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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本规范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按照目前的部门职能划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3、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公安消防机构、交通部门(包括铁路主管部门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建筑行业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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