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期间收入和合法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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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但要注意的是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重点在于共同所得,而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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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期间财产按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共有人可协商确定分割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分割实物;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有责任分担损失。
同居期间双方收入和购买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共有财产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按照等分原则处理,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分割共有房地产或动产,不会损失价值的,应当分割实物;难以分割或损失价值的,应当分割折扣价格或者拍卖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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