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煽动其它员工辞退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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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煽动其它员工辞退劳动者。劳动者煽动其它员工,并不一定违法,可以是煽动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煽动他们做社会公益,所谓“煽动”不是法定的可以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理由,并非煽动从事违法活动且达到依法制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于法无据,是违法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制度规定煽动可以解除合同,无论制度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因为这条规定违法且显失公平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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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致残,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职工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1.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因工伤无法工作或者订立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3.需要裁员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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