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是否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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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所说的社会保险指的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该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指出的是,这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狭义上,特指已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一方面也是说,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毫无疑问,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在“用工”,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只要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开始用工,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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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缴纳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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