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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有哪些情形能获得国家赔偿和刑事赔偿

2022-05-10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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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回复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一)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违法收取或者不依法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三)以连续拘传、传唤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四)以监视居住变相羁押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措施超过法定期限且被羁押的时间超过生效判决确定的刑期的;(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罪犯实际被羁押的期限超过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的。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一)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而未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保全被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的;(三)违法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或者保全案外人财产的;(四)违法查封、扣押财物,或者对查封、扣押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损毁、灭失等后果的;(五)依法应当采取评估、拍卖措施而未采取,将财物强行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六)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七)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八)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的;(九)明显超过申请数额和范围执行,或者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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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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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有以下情形:非法拘留;非法拘禁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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