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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不熟、认识不清是一些地方法院受理海事案件的主要原因吗?

2020-04-14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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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4-14回复

一些情况表明,由于地方法院的少数同志对海事法院的审判业务范围不熟悉,对海事案件的概念作了狭义的理解,是地方法院仍在受理海事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他们的狭义理解与海事法院内部使用的狭义概念不尽相同,但是缩小了海事案件的范围,是带有误解成分的狭义理解。他们一般认为,只有在海上或者在船舶上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才属于海事案件。另外,地方法院的立案法官谙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民诉法》,而对于《海诉法》则较为陌生,因后者仅限于在海事法院系统中适用;同时,地方法院的立案法官对《受案范围》所确立的案件类型也比较生疏,在受理案件时执行了《民诉法》的规定,而忽略了《海诉法》及《受案范围》的特别规定。 还有一些地方法院出于多收案件等原因,通过变换案由的形式,变相受理海事案件,严重干扰了海事审判程序,这也是最高院严令禁止的。如我省某地方法院2001年审结的一件案件,案件标的为1500多万元,该法院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受理了此案,并已审结。该案实际是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类别,是属于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即该案为海事案件。这种通过变换案由而变相受理海事案件的情形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如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船舶租赁合同纠纷、船舶物料?承包供应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海事担保合同纠纷等案件,地方法院都可以分别作为普通民事的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承包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等案件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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