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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 如果征地补偿款没有分配, 以后以后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2022-11-06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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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6回复

一、承包方式 1、家庭土地承包方式 【生活实例】 1983年某村第八生产队实行大包干责任制,耕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到户,果树连同果园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到各户。生产队与各户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果园地按照“地随树走”的原则没有签订承包合同。1998年第二轮延包时该村没有打破原生产队界限进行调整土地,按原生产队发包地块和面积,由村委会与各户续订土地延包30年合同,果树地仍然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继续由原承包人经营。2006年修建高速公路征用了果树地,村委会收到土地补偿费158万元,安置补助费95万元。承包果树地的赵某等13户村民要求村委会将安置补助费分配给13个承包户。村委会认为果树地属于其他方式承包性质,安置补助费不应给付13各承包户,明确拒绝了赵某等13户的请求。 【关键词解析】家庭土地承包方式 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即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责、利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土地和重要生产资料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分到每户经营管理。以家庭为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 目前采取的主要形式是“包干”到户。即交足国家、留足集体的、剩余都是自己的。2006年起全国已经全面取消了承包户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交售合同定购产品以及向集体上交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所有产品及收入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主要生产资料土地仍归集体所有。 家庭承包方式分配土地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按人口承包。即把全部耕地面积按总人口平均,再按各户人口确定每户的承包面积。 2,按劳力承包。即把全部耕地按劳力总数平均,再按各户劳力数确定每户承包面积,或者把所有的劳力按强弱分等,分别制定其承包土地的数量。 3,按“人劳比例”承包。即把全部耕地按人劳比例分开,一部分按人口承包,一部分按劳力承包,例如:人七劳三、人劳各半、人三劳七等。 本案果树地属于家庭承包还是其他方式承包是安置补助费归属的事实根据,是赵某等13承包户请求是否合法的根据。家庭承包方式的法律特征是;1,承包主体是家庭,非个人;2,承包土地来源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分配;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公平原则”按人口或劳力平均的。赵某等13户果树地虽然没有承包合同,但是,83年以家庭为单位按家庭人口分配的果树,依据当时的土地承包政策,成片果树平均分配,地随树走,分配了果树即获得果树范围内的土地承包权;零星果树是“树随地走”只要获得该地上的果树承包权即获得土地承包权。通过平均分配果树形式“分树”到户的属于大包干的方式。因此,赵某等13户分配的果树地被征收不仅给予果树补偿,还应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承包户。赵某等13户只要能证明平均分配果树的事实,即可请求村委会发放安置补助费。 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却因取得方式不同而权利不同,非家庭承包形式即其他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不具有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目的,其权利明显不及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的承包人只能是发包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非家庭承包的承包人可以是发包人组织外的人。因此,土地承包权利与承包方式、承包人身份有直接关系。 2、其他土地承包方式 【生活实例】 某村委会于2004年通过招标方式将村集体所属的300亩盐碱地承包给陈宝国,并于招标当天签订了承包合同,陈宝国依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承包金。5天后陈宝国因涉嫌犯罪被逮捕。村委会再次通过招标方式将300亩盐碱地承包给杨三余,杨三余于次日交纳了承包金,办理合同公证,并到县政府办理了承包登记,取得了该承包地的承包经营证书。四个月后,陈宝国无罪获释,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村委会拒绝了陈宝国的要求。陈宝国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杨三余承包合同无效。 【关键词解析】其他土地承包方式 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分为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其他方式承包这一法律名称必须与“家庭承包”相对使用才有意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由此可见,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不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义务直接由《土地承包法》加以规定。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按法律规定也应签订承包合同,但在这里合同的作用是可有可无的。因为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首先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产生承包工作小组,由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然后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并公开组织实施方案,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已由法律法规规定,承包合同的其他内容也已由承包方案确定,因此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实际只是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但其他方式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则完全不同,在这种时候承包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可以这样说,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的是法律法规和承包方案的规定,而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依据承包合同。这种取得依据的不同,已经从根本上决定了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和非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属性 本案中,村委会就同一地块分别与陈宝国和杨三余签订了两份承包合同,陈宝国认为:本人与村委会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程序合法,合同有效。村委会在未取得本人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村委会认为:陈宝国在合同签订后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履行合同,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终止了与陈宝国签订的承包合同,因该承包土地已经发包给了杨三余,并且已经履行,在与陈宝国履行合同已经成为不可能,要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法院依法追加了杨三余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本人在承包村委会300亩土地时并不知道还有陈宝国承包的事实,本人签订的合同已经依法公正,公正的合同效力大于未公正的的合同效力,要求法院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与陈宝国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村委会在没有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合同应继续履行。故判决村委会履行与陈宝国签订的承包合同。一审判决后杨三余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予以维持。杨三余到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聘请了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律师认为:村委会就同一土地与陈宝国和杨三余分别签订了承包合同,陈宝国和杨三余均主张取得该300亩盐碱地的承包经营权,应首先查清两份承包合同是否已经依法登记,经杨三余在一审中举证得知,杨三余的承包合同在县政府依法进行了承包登记,并取得了承包经营权证书,而陈宝国的承包合同没有依法登记,显然,依法进行了承包登记的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省高院裁定再审,省高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裁定中院再审,经中院再审采纳律师意见,最终判决杨三余取得土地承包权。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3,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家庭承包经营权受到侵权时,可以按照物上请求权追回;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虽然也是按照物权登记优先主义规则确定物权归属,但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受到侵权时,只能依据承包合同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而由于土地耕作一般具有阶段性,如果在农作物收获后原发包人强行收回土地,承包人此时的直接损失几乎没有,换言之承包人依据违约责任可能得不到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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