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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债权申报是干嘛的?

2023-06-18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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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8回复

我国破产法对于债权的确认在程序上比较严格,不仅是以债权人主动申报为前提,而且申报期也是受限制的,所以别除权与债权申报也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并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在破产法的许多条文中,对于“债权”和“债权人”的表述,一般将其理解为破产债权和破产债权人较为妥当。相比看重婚。另外,从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受偿的原则来看,在破产期间,别除权人完全可以自行实现权利,无需象普通债权人一样借助债权申报以参加破产分配来获得受偿,当然作为前提,别除权必须为真实有效且无争议的。因而,别除权人无须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申报对于别除权人而言不是必要的确认程序,更不能因其不申报或逾期申报而产生自动放弃债权的法律后果。但实践中,别除权人大多会主动进行申报,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担心或破产法院不知其权利而擅自处置其担保物;二是为避免因别除权最终未被清算组或破产法院认可,而又超过普通债权的申报期间造成债权损失。前一种情形,别除权人的主动申报有助于清算组全面清理和了解破产企业资产状况,但不应以此为由强制别除权人申报。后一种情形,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别除权申报,但对于特别是未经诉讼程序认可且有争议的主张别除权的债权人而言,申报是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失的重要途径与措施。实践中,别除权人通过别除权的行使完全实现其债权的情形并不多见。而对于行使别除权后仍不能受偿的债权部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应当作为普通债权参加破产分配,但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该部分债权是否应当以申报为原则,也没有规定申报的期限、逾期申报或不申报的法律后果等。笔者认为,既然这部分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那么应当以申报为确认原则。但对于申报期限,如果完全适用一般普通债权的申报程序会存在一定障碍。由于该部分债权数额的确定依赖于别除权的行使,而别除权的行使一般需时较长,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或三十日内)或者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都有可能无法完成变现。因此,建议立法对该部分债权的申报期限作特别规定,申报期可以延长至破产分配前。但破产分配裁定作出后,尚未申报的或逾期申报的应当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当然别除权人在破产终结后行使权利的,因破产分配已经完毕,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也不再清偿。在相应的破产程序方面,清算组于后应当书面通知别除权人,限期其表明是否在破产期间行使别除权变现担保物的态度,并告知其必须在破产分配前申报行使别除权后尚不能受偿的债权部分,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部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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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的破产债权有: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宣告破产时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宣告破产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经济损害的部分,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的部分,放弃优先受偿权时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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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破产债权申报,一般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明材料,以申明债权的法律行为。 第二,可申报的债权,在破产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前,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因业务往来而形成的,破产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类债权。常见的有借款、货款、工程款、设备维修维护款、各类保证金等。 第三,作为公司企业债权人,主要的申报材料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主体的证明材料;二是债权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主体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债权证明材料,主要是债权形成过程及事实依据,包括 (1)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或有无优先受偿权以及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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