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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达”轮航行苏伊士运河索赔问题分析

2020-06-18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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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回复

本案租船合同约定,“兴达”轮可以“根据保险业公会保证条款进行世界范围的航行”。然而,船舶具备在世界范围内航行的性能,不等于要随时做好环球航行的准备。船舶适航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相对于船舶将要进行的预定航程而言的。船舶适航大体包括,1、船舶结构、机器设备适合预订航区的航行,能够抵御预订航区通常风浪的侵袭,适应航行的需要。2、适当配备船员。3、船舶适合于预定的用途。4、适当配备供应品,包括预定行程所需的备件、物料、油料、淡水、船员生活用品等。 “兴达”轮具有有效的船级证书,证明其适合于预定的世界范围内的航行,没有证据证明其不适航;船员配备和是否适合于预定的用途,双方没有争议,不必讨论。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舶使用权属于租船人,船舶营运收益属于租船人,对船舶营运航线作出安排是租船人的权利。因此,在适当配备供应品的问题上强调预定航程这一点很重要。船舶配备的供应品少了,构成不适航。配备的供应品多了,势必减少船舶装货量。因此船舶应当依照租船人的预定航次来适当进行配备。换句话来说,船东只要按租船人的预定航次配备船舶,使船舶相对于预定航次适航,就可以了。如果要求船舶绝对适航,随时做好环球航行的准备,一方面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同时,也是租船人不能接受的。如果船东以船舶应随时做好环球航行的适航准备为由,加上二千吨淡水(在定期租船中,淡水是由出租人承担的,选择水价便宜的地方加水,出租人能节省开支),租船人恐亦难以接受。 在本案双方当事人履行租船合同的第一航次,船舶从巴拉旺开往洛里昂,开航时租船人B公司指示走苏伊士运河航线。并没有要求“兴达”轮做好走好望角航线的指示。因此“兴达”轮按苏伊士运河航行的适航需要配备物料和配件,就完成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并无违反租船合同的约定。在航行途中租船人要求改变航线,应让船东有机会做好必要的准备。11月2日,B公司发报向船长询问若改航好望角,预抵得班的时间及存油。该电报只是询问,而不是明确指示。同日,船长复电称“因船无备件,风浪又大,希仍安排苏伊士运河。”“兴达”轮经过权威的劳氏船级社的检验,取得可以进行世界范围内航行的全套有效证书。因此船长所称“船无备件”,不是指影响船舶性能的备件,而是指一般性的,即根据航程需要而配备的备件。而且,船长的复电只是就船舶和航线的状况提出建议,并没有船舶不适于走好望角航线的意思表示。这时,租船人B公司如确实需要船舶改航好望角航线,就应该向船长询问缺乏什么备件,能否在途中补充。从巴拉望开往好望角,途中经过许多大大小小的港口,现代通讯与交通都高度发达,即使缺少必要的备件,也随时可以在航行途中临时挂靠港口补充。B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给机会让“兴达”轮为改变航线做必要的准备,就作出:“鉴于你所告的船舶状况,定仍走苏伊士运河”的指示。B公司的这一指示,如果不是故意给船东设置陷阱,就是其自己履行合同的过失。因为不改航好望角,仍走苏伊士运河,是其自己决定的。如果确因走苏伊士运河而使其遭受损失,也应由其自行承担。A公司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判决认为:“B公司鉴于所告船舶状况,为顾及船、货和人员的安全,才决定仍走苏伊士运河。是善意履行合同的行为,‘兴达’轮也违背了其根据保险业公会保证条款进行世界范围的航行的承诺”,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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