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活动中公证与审判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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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委托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授权他人以自已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委托书公证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与委托书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 3.委托书文本;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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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是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诉讼参加人之间的争议、纠纷进行居中裁判的权力。包含民事审判权和刑事审判权。诉讼权是诉讼参加人在诉讼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力,例如当事人的陈说权、改变诉讼请求的权力、聘请律师的权力,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力等等。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和中止的相同之处是,二者都是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而产生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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