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和共同侵权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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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具体有以下区别: 1、后者的主体范围较广,而离婚损害赔偿只能是婚姻中无过错方主张; 2、后者的表现形式很广,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
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2、侵害行为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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