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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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属于共同债务;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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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如下: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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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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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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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2018年1月16日发布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2022-05-07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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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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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 2022.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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