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取暖费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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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费按当地标准发放,具体的也要看企业的政策,如觉得不合理,可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或投诉。附宁夏采暖费发放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财(行)字[1996]第647号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有效)各行署、市、县财政局,自治区直属各部门,中央驻宁各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区煤炭价格的几次调整,原定的职工取暖补贴标准已不适应职工冬季取暖的实际需要。为了妥善解决职工冬季取暖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对职工冬季取暖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暖地区划分和取暖时间规定固原地区所属各县取暖时间为五个半月(从当年十一月一日起到下年四月十五日止),其他市、县均为五个月(从当年十一月一日起到下年三月底止)。 二、取暖补贴标准 1、取暖用煤的实物标准:按每人每天五公斤煤(混合煤)计划内算,固原地区及所属各县每人每个烤火期用煤八百二十五公斤;其他市县均为七百五十公斤。 2、按上述煤炭的实物标准,以燃料公司煤炭零售价格计算,银川市及自治区在银各单位的职工取暖用煤补贴金额标准为八十三元,比原标准提高二十五元;其他市县取暖用煤的补贴标准,由当地财政部门按上述煤炭实物标准,以该市县燃实公司的零售价格制定出该市县统一的取暖用煤补贴标准,并报财政厅备案。 3、炉具补贴标准;凡住没有集中供暖设施房屋的职工,不分地区每人每个烤火期炉具补贴标准仍为原来的十八元。 三、职工取暖补贴费的发放范围和发放办法 1、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学徒工、合同制工人、离休、退休职工和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办理了退职手续的职工),由各单位按该市、县的取暖补贴标准,于当年十月份随工资一次发给职工。 2、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在一年以上的),经市、县有关部门批准的乡镇合同制工作人员和民办教师(不含代课教师),不住集体宿舍的,可按照该市、县的取暖标准,以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给取暖补贴。 3、凡住没有暖气设备的集体宿舍的单身职工,取暖补贴和炉补贴可以发给单身个人,一切取暖费用自理;也可以不发,由单位供暖。对住有暖气设备的集体宿舍的单身职工,不发不收,或发给后按收费标准收取。上述两种情况,如何发放由单位视其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4、对因工作需要,必须留在单位住宿的职工,经领导批准,可以发给取暖补贴。 5、派驻在各市、县的区级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在外省、区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费标准均按驻地标准执行。 6、到自治区境内县以下基层单位锻炼、支援工作以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按本人单位所在市、县的标准发给取暖补贴费。 四、取暖补贴费的列支各单位发给职工的取暖补贴费,行政、事业单位列“补助工资”目,企业单位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五、适当提高集中供暖收费标准 1、集中供热的取暖费标准根据银川市物价、财政局银价发(1996)099号文件《关于调整银川地区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1996年冬季采暖期开始,集中供热单位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收费标准调整为;住宅用房1.90元/平方米,办公用房2.10元/平方米,营业用房2.40元/平方米。职工向供热单位或房产单位交纳取暖费标准,按房屋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调整为0.63元。 2、供热单位收费标准与职工交纳取暖费的差额部分开支办法。供热单位收取的取暖费与职工本人所交取暖费的差额,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也可由双方单位协商解决其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列行政、事业经费的“其他费用”目;企业单位福利基金在支付能力的,可在福利基金中列支,没有支付能力的,可在留利中的其它基金列支。在收取取暖费差额过程中遇到夫妻双方职务不同的,职务低的一方单位按本人职务住房标准的一半支付取暖费(按有关规定厅级100平方米,处级75平方米,一般干部职工55平方米),其余部分取暖费由职务高的一方单位支付。丧偶或夫妻一方无收入来源的(不含个体经营者)其取暖费全部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在每年供暖前,房屋产权单位应及时向另一方收取暖费。如双方确无支付能力而经产权单位同意或产权单位主动放弃的,其暖气费可全部由产权单位负担,另一方如无理拒付的,产权方可在一方工资中扣除。 六、各供暖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对收取的暖气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并在保证正常供暖的前提下,力争降低成本,减少浪费损失,搞好成本核算,把供热事业办好。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度取暖期起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宁财行字(1992)370号文件和宁财(行)发(1992)13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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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9月30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2、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 3、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 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 1、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标准发放,低于4193元的按4193元标准执行。 2、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照2019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3443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4193元。 3、解决历史遗留和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按照2019年度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880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按参保退休、退职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197元增加,共计28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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