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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认定及量刑标准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2022-02-25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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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回复

1、概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造成严重后果的,曾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的等。3、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2,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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