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三大标准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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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有三:《交通标准》、《工伤标准》、《伤残标准》。内容来看:三大标准中伤残条款的级别有显著的区别,同种损伤结果依据不同的标准,评定的伤残结果差异明显。如“一眼球摘除”:以“工伤标准”可评定为五级(伤残率60%),“交通标准”评定为七级(伤残率40%),两者差距两个残疾等级(即相差20%的残疾赔偿比例)。“交通标准”中“偏瘫肌力4级”,为四级伤残(伤残率70%),而工伤标准中“偏瘫肌力4级”为七级伤残(伤残率40%),两者差距三个残疾等级(即相差30%的残疾赔偿比例)。再如“一眼低视力1级(0.1≤视力<0.3)”为“交通标准”的X级(十级)伤残,而以“工伤标准”为九级或八级伤残,两者差距1-2个残疾等级。故此,目前存在着“同伤不同残”的现象。应该说,伤残评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司法审判的公正。而决定残疾等级评定结果优劣的先决条件,是伤残标准本身的优劣。首先,比较一下司法实践中最常应用的三个标准的差异,见表1。 表1.三标准具体条款的比较分析(节选,以瘫痪为例) 级别工伤标准交通标准北京标准 一级1.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1.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2.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1.四肢瘫(3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三肢瘫(肌力1级); 二级1.三肢瘫肌力3级; 2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2.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1.四肢瘫(2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三肢瘫(肌力2级); 3.截瘫、偏瘫肌力1级; 三级1.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1.三肢或四肢瘫(3肢肌力3级); 2.截瘫、偏瘫肌力2级; 四级1。单瘫肌力≤2级;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2.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1.三肢或四肢瘫(2肢肌力3级); 2.截瘫、偏瘫肌力3级; 五级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瘫肌力3级;1.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2级以下); 2.单瘫(肌力2级以下);1。单瘫肌力1级; 六级1.三肢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1.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2.单瘫(肌力3级以下);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瘫力肌力2级; 七级1.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1.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以下); 2.单肢瘫肌力4级;1.三肢瘫肌力4级; 2.单瘫力肌力3级; 八级1.单瘫肌力4级; 1.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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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标准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目前我国实行的伤残鉴定标准采用穷尽的列举方式规定了伤残等级,将伤情从轻到重一共分为三类(轻微伤、轻伤、重伤)十个等级。
伤残等级 4.1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Ⅲ级伤残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Ⅳ级伤残 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c)双眼盲目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4.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Ⅴ级伤残 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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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5 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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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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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5 15,340 -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啊?
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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