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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特殊侵权行为中危险业务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2020-09-09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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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10回复

危险业务是一种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它适用于危险性工业所造成的特殊损害,1838年普鲁士《铁路企业法》首先创制了这一规则,确认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害铁路公司不得以无过错为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这个法律以后几度修订,不仅适用于铁路运输和电车运输,而且广泛适用于矿井,采矿等各种存在风险的工业部门。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资产阶级各国通过特别立法和法院判例,纷纷在火车、汽车,航空,航海电气,瓦斯、核能利用,科学试验等危险性工业中采用无过错责任,以调整工业灾害中企业主与雇佣工人及其他受害人的关系,缓和阶级矛盾。由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1922年《苏俄民法典》明文规定了危险业务责任。该法典单独列出条款,把危险性工业称为高度危险业务,确认来源于高度危险业务的损害负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明确规定了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有以下特点:第一.高度危险作业.包括有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七种情形。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其他事故损害不适用这一规定,第二.高度危险作业在现有技术水平的条件下,虽然以极为慎重态度经营管理,仍然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特殊损害是受害人难以警惕和无法预防的。因此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但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则构成免责事由,行为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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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 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 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章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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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主要如下: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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