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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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 (四)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 (五)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六)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 (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 (八)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非法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为了走私制毒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 实施走私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二)以藏匿、夹带、伪装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三)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四)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五)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六)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的; (七)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明知他人实施走私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第六条【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买卖两种以上制毒物品,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本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追诉。 为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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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
非法生产制造毒品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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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判刑标准
行为人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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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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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处罚标准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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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5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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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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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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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知道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立案追诉。使用盐酸克伦特罗(通称瘦肉精)等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含有这种药品的饲料养殖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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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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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标准
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标准为: 1、非法持有苯丙胺类兴奋剂20克以上未满100克; 2、非法持有大麻油1000克以上不满5000克,大麻脂2000克以上不满十千克的,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未满一百五十千克; 3、非法持有可卡因10克以上未满
2,614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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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最新立案标准
在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鸦片数量达200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甲基苯丙胺数量达10克以上的; 2、涉嫌持有吗啡的数量达20克以上; 3、杜冷丁重量达50克以上; 4、盐酸二氢埃托啡重量达2毫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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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赚生产有毒食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有毒食品罪立案标准如下: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实施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生产
529 202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