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介绍卖淫构成刑事罪的具体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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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这里的物质利益,是指除金钱以外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如金银首饰、珠宝古玩、家电房产等。这里的非物质利益,是指金钱、物质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如提供招工指标、安排城市户口、调换优越工作、给予出国机会等。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向他人宣传腐朽生活方式,灌输"性解放"、"卖淫光荣"等腐朽思想,或者允诺向他人提供毒品,等等。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将自己所有或者经营、使用的交通工具,尤其是出租汽车提供给他人作卖淫场所之用,是当前这方面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这种手段更为隐蔽,更为狡猾。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外的其他便利条件,也是促成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容留他人卖淫的一种表现开工,因而不能仅仅将本罪的容留狭窄地理解为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由此不难看出,介绍行为有其自身质的规定性。既不同于引诱,又与容留有异。在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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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3、行为人存在直接故意; 4、行为人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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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构成要件具体规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020.01.05 108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构成要件有哪些
构成要素如下: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2、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侵犯客体本罪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4、客观上,本罪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
2022.04.15 225 -
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介绍卖淫罪由下列要件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
2020.10.25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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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使用,或者使卖淫人员与嫖客发生联系,得以实现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客体要件 引诱、容留、介
2022-03-05 15,340 -
容留、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
2022-03-07 15,340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诱惑、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2021-11-03 15,340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2021-11-30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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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怎样判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主要指的是通过物质、金钱或其他利益形式为手段,诱导他人实施卖淫,或为他人提供卖淫的场所,或给嫖客和卖淫的人双方牵线搭桥的行为。引诱,一般是通过金钱、物质或其他的利益形式作为诱饵,勾引、诱导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容留,则主
1,578 2022.04.17 -
01:03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指的是用物质、金钱或者是其他的利益诱使他人卖淫,或者是为他人卖淫提供相应场所,又或者是为卖淫进行介绍的行为。 该罪的量刑标准有: 1、行为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依法应当判处管制
1,127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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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怎么判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此罪的犯罪对象是 “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
1,490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