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能分到房屋拆迁补偿款吗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一、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 二、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下私房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房拆迁安置。原被告实际居住。离婚时,对该房屋主张居住权没有得到支持。 三、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支持。 四、私房拆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房屋,虽未转移物权归属。但离婚一方主张拆迁利益也可支持。 五、属案外人私产,拆迁补偿按人头固定平方。离婚后,可获等平方的现价补偿。 六、农村宅基地房屋。非建房出资人,作为登记的立基人口,有权主张分割拆迁利益。 七、农村宅基地房屋,建于婚前,结婚时无户籍在册,户籍性质为居民,离婚后主张拆迁利益不获支持。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离婚后还能分房屋拆迁补偿款。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法院支持;如果在离婚时对于房屋未作分割处理,之后房屋拆迁的,那么一方可主张拆迁利益,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房屋拆迁能分到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费和房屋装修费、征收安置费和搬迁费、房屋各项家电移机补偿费、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费、困难补助费和奖励补偿费。
-
离婚时能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吗
离婚时应协议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无法达成书面分割协议的,对于拆迁之前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其拆迁款不予分割,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其拆迁款由法院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021.01.20 142 -
离婚后可以分到房屋拆迁补偿款吗
离婚后一般是不能分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但若该补偿款将双方均列入补偿范围的,则该部分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021.03.07 147 -
拆迁补偿款离婚能分到嘛
首先,考察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如果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其次,
2021.02.28 115
-
离婚后还能分到房屋拆迁补偿款吗
一、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二、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
2022-09-04 15,340 -
离婚后,还能分到房屋拆迁补偿款吗
一、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 二、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下私房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房拆迁安置。原
2022-04-04 15,340 -
房屋拆迁继承人能分到拆迁补偿款吗
一方能否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对被拆迁的房屋享有产权份额。被拆迁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而被拆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情况下,房屋应按遗嘱抚养协议或遗嘱进行继承。没有遗嘱的,则
2022-05-10 15,340 -
离婚时房屋拆迁补偿款能分割吗
房屋拆迁补偿款是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2022-04-21 15,340
-
01:05
离婚拆迁房子能分吗
符合两种情况,拆迁房就能分。第一种就是资格,在里面必须有户口没有迁出,因为迁出后就没有资格。第二就是房产,要有属于自己的房产,没有房产,安置回迁房就没有份额。 私有住宅的拆迁补偿,在双方离婚后只会给房子的主人。房子在离婚后,已经明确属于一方
3,601 2022.04.15 -
01:41
房屋拆迁地基有补偿吗
农村地基拆迁是有补偿的,地基和房屋是分开进行补偿的,也就是说房屋不再与其他地上附着物一块进行补偿了,需要单另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征收的是农用
1,711 2023.01.18 -
01:21
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哪些
房屋拆迁补偿范围: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5、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
1,770 202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