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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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为例,有: 1.著作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2.邻接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3.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4.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5.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7.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8.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9.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10.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1.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13.厂商名称、字号或商号、服务标记纠纷案件; 1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纠纷案件; 15.伪造产地纠纷案件; 16.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 17.虚假宣传纠纷案件; 18.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19.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 20.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21.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案件; 2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23.侵害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纠纷案件; 24.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的案件; 25.与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注册、使用有关的纠纷案件; 26.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 27.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件; 28.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29.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30.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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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基础法律制度,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 其中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商标法保护的对象是商标,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標誌。 著作权保护的是具备独创性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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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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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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