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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税收入案件查处税务人员违反哪些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什么责任

2023-04-09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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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9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4.08”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查处税务人员违纪违法情况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3年4月初,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过税务稽查选案,在辉南、柳河县和双辽市相继发现了严重的系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以下简称“4.08”案件)。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吉林省和全国各受票地税务、公安机关对“4.08”案件进行了依法查处。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新一届党组敢于担当、不怕困难,将其列为重大案件实施稽查,并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在驻税务总局纪检组监察局的督办和指导下,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的涉案税务人员。为以案示警,教育广大税务人员吸取教训,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4.08”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1年至2013年期间,“4·08”案件涉及的吉林省辉南县、柳河县和双辽市121户企业在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2%至2.5%手续费的方式,从全国28个省(区、市)购买成品油、运费和煤炭发票等进项抵扣凭证共计8.7万份,涉及金额378亿元、税额54亿元;同时,以收取4.5%至5.5%手续费方式,向全国28个省(区、市)的2793户企业虚开煤炭、铁精粉专用发票共计14.8万份,涉及金额339亿元、税额57.7亿元。截至目前,税务机关已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查补税款57亿元(占虚开税额的98%);已入库查补税款18亿元(占虚开税额的31%)。公安机关已抓捕或控制涉案嫌疑人115人,涵盖涉案的120户企业,其中,67户企业已移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25户企业已进入审判程序。通过“一案双查”,截至目前,吉林省国税局共对76名涉案税务人员依纪依法进行了处理。一是29名涉嫌犯罪的税务人员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辉南县国税局原局长于润泉、原副局长由希海、原纪检组长孙清吉,柳河县国税局原局长梁全恩、双辽市国税局原局长李大江、原副局长陈玉明等人已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目前处于调查起诉阶段。二是柳河县国税局副局长盛丽芳等23名税务人员受到警告至撤职的党纪、政纪处分。三是对24名情节较轻的税务人员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四是对有关领导干部给予严肃问责,追究案发的三个县(市)国税局上级税务机关通化市、四平市国税局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通化市国税局原局长杨振武予以免职,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四平市国税局局长王仙虎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分管领导责任的通化市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于学德和通化市国税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陈智博二人予以免职,转任非领导职务并给予记大过处分;对负有分管领导责任的四平市国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邢君给予记过处分。二、“4.08”案件暴露出的主要问题“4.08”案件的发生,既有违法犯罪分子肆无忌惮疯狂虚开的原因,也有地方政府畸形招商引资政策的催化作用。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案发地税务机关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渎职。一是发案的县(市)国税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严重不负责任,放弃管理和执法的底线。有的为了完成组织收入任务,置国家税收利益、国家税法的严肃性于不顾,对打着招商引资名义办理的涉嫌虚开企业放松管理,在明知存在严重虚开专用发票问题的情况下,不仅不组织查处打击,反而采取默许甚至纵容的态度。有的碍于地方利益、人际关系和情面,对虚开发票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置若罔闻。有的表面上强调严格管理和规范要求,行动上对发生的虚开专用发票问题不管不问,不查不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源头控管,没有及时遏制和打击虚开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疏于管理,弱化监管,致使虚开专用发票问题愈演愈烈,严重泛滥。二是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形同虚设,有关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法律法规在这些单位得不到落实,制度规定得不到执行。在企业开业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发售、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企业注销登记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的各环节,敷衍应付、流于形式的现象比比皆是。以至于有6户企业几乎是在同一月份、同一地点注册登记,有8户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会计互换身份证件交叉注册登记,多家开票公司集中在税务局办公楼对面的旅馆扎堆“经营”这样明显异常的现象没有及时发现。企业的资格认定和增版增量申请资料要件缺失、不齐全、不规范,资料明显造假、内在逻辑关系明显不符,合同经销差价明显异常,进销货物明显不符,申报内容明显不实等等,都可以层层过关,顺利虚开和抵扣。管理和执法中的种种不作为或乱作为成为常态,使不法企业能够以简单粗暴、毫无技术含量的作案手段大肆虚开,而未得到及时制止。三是上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严重缺失,流于形式。上级税务机关有关领导有的对工作重部署轻落实,重形式轻效果;有的工作不作为,对分管工作长期失职失察;有的对苗头性问题没有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对查办虚开案件存在畏难情绪。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缺乏应有的敏感性,思想上麻痹大意,管理上放松要求,监督不到位,检查不给力,对问题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彻底。正是由于有关上级税务机关和部门放弃了责任担当,放弃了监督管理,致使案发地长时间、大面积存在虚开专用发票问题而得不到及时查处。三、工作要求“4.08”案件给国家税款造成了特别巨大的损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和经济秩序,也使案发地税务干部队伍受到重创,一大批税务人员受到法纪的处理。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案为鉴,深刻吸取教训,确保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履职,遵纪守法。(一)坚持依法行政,切实落实好两个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对于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求税务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放松税务管理的做法,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坚决抵制,决不允许对违规招商引资作无原则妥协。要积极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不断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风险、廉政风险的排查、防范和监控,堵塞制度漏洞,筑起预防腐败的防线。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聚焦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制止的制止、该纠正的纠正,防止倾向性问题发展成现实性问题,小问题发展为大问题。要强化对税务人员执法过程的监督制约,坚持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与事后惩处相结合,对不依法履职、违反制度规定的税务人员,坚决做到“不护短”、“不迁就”,坚决做到有案必查,违纪必究。(二)增强法纪观念,全面加强日常监管。各级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税务干部的法纪教育,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党规政纪,不断增强法纪意识,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始终保持对法纪的敬畏之心。要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围绕“4.08”案件,组织深入讨论和对照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坚决加以整改。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各项审批业务具体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地处理涉税事项,并要切实加强相关业务审批后的跟踪管理与监督检查。规范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收优惠、税务稽查等重点环节,对长期零申报、违规使用发票和违规注销税务登记等异常现象及时评估检查,堵塞征管漏洞。(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持开展“一案双查”。落实好《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起税务稽查等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互相协助、密切配合的“一案双查”工作沟通联系机制。加大“一案双查”力度,主动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性和履职行为廉洁性开展检查、调查和责任追究。各级税务机关对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据相关规定严格责任追究,决不姑息迁就。凡发生违法违纪案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实行领导责任“一案双查”,既要对当事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也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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