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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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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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劳动者违反公司制度; 3、劳动者给公司带来损害的; 4、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又签订劳动合同的,影响自己工作的; 5、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具有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取条件、严重违纪、实施欺诈行为来签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形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约,并且不需要补偿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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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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