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如何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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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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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标准如下:对个人罚款较大数额是指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较大数额是指,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3、每个地区的数额规定不一样,具体按照地区规定的执行。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
由于我国各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不平衡,情况差异较大;各部门实施处罚的领域不同,情况亦有差别。因此,难以对“较大数额罚款”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一个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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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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