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的主体是什么,成立特别自首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成立自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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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的主体,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除所规定的三种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别自首。成立特别自首,除了主体要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一实质性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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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行为人成立特别自首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行为人需是被相关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 2、行为条件:行为人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本人尚未被掌握的其他罪行。对于特别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的,甚至可以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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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 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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