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违法行为哪些属于分包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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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停止6个月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工程造价0.5%到2%的罚款:(一)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的;(二)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的;(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四)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五)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指标、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八)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九)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违反本条例(四)项规定的,最高罚款不得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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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主要指: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违法分包的行为有:分包行为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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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违法分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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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2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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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为算违法分包:(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项目移交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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