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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半夜施工施工,半夜以后才发现音响,这种情况该由谁承担责任

2022-11-09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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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9回复

投诉至环保局或者公安局。 具体介绍: 1、按国家标准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1条、4.1条的规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在2类生活功能区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昼间60dB(A)、夜间50dB(A)的排放限值。 2、环保部门只负责“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噪音的监管,比如说建筑工地上打桩、混泥土搅拌等噪音,确实是由环保部门监管的。 3、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处理以下这些“社会生活类”的噪声,比如机动车辆未按规定鸣号的;擅自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响器材,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且不听劝阻的;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的。又比如在夜间和午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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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队半夜施工不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除抢修、抢险作业以外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工艺需要夜间连续施工的,施工单位须有住房城乡建设或渣土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到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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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队半夜施工不合法,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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