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区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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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关于调整城市近期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宣城市 宣政秘〔2010〕115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征迁工作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5〕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城市近期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征地补偿及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自2010年1月1日起,本市城市近期建设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宣城市城市近期建设范围内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宣城市城市近期建设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二)和《宣城市城市近期建设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三)执行。 同时增设被征地农民失地补助费,凡尚未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被征地户,每征收1亩耕地,按照每年500元/亩标准给予失地补助,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后自行取消;对符合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失地农民,尚未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给予50元/月·人的失地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宣州区人民政府制订。 2010年1月1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并已经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国家或省为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制定了专项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国家或省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征地补偿分配办法 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属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地公告发布后临时抢栽、抢种的青苗、苗木,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及其他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个人。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其中的70%部分由土地或其他相关部门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一次性扣缴划入相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三)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征地补偿资金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州区财政分别设立专门帐户,市政公益事业、土地收储及其他项目用地的征地补偿费由各相关部门按规定要求支付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州区财政设立的专户,再由其统一支付,以确保征地主体及时、足额向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产权所有者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用。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其他用途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1、实行货币化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性质、所处地段、结构、成新等因素,参照同地段的国有土地房屋,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按规划要求实行统一建设或购置普通商品房予以安置。统建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建设、收费、办证等均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执行。 (1)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与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相等面积的安置房,安置房均价800元/㎡。 (2)被拆迁房屋人均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0㎡的,不足部分按均价1000元/㎡购买;安置房面积人均超出40㎡部分,5㎡内按市场优惠价购买,5㎡外按市场价格购买。每年的市场价格、市场优惠价格由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参照同地段国有土地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按比例确定,并在每个项目的拆迁补偿方案中予以公布。 (3)原拆迁房屋合法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给予货币化补偿。 被拆迁人必须按照产权调换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选房,安置房房款在签订安置房销售合同时结算。 (二)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处理规定。 被拆迁人(属所在村农业常住户口的村民)未经批准以及超出批准面积建设的房屋,拆迁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拆迁人符合农民建房条件建设的所有住宅房屋,可认定人均40㎡的补偿安置面积,补偿安置按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执行。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以外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 2、违法建设房屋,同意拆除的,补助标准为:砖混结构50元/㎡、砖木结构40元/㎡、简易房30元/㎡。强拆的不予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 (一)用地单位在征用土地时,按6000元/亩标准收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属于公益性项目用地或政府收储用地由政府出资(其中市政府用地由本级财政出资,市开发区用地由开发区财政出资,宣州区政府用地由宣州区财政出资),其他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承担。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国土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时,按实际占用的亩数一次性扣缴,分别划入相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征收集体土地时,在宣政秘[2005]97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的2000元/亩土地补偿费,由国土部门和宣州区人民政府核算后,分别划入相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2010年1月1日以后征收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由国土或其他相关部门一次性代扣,分别划入相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二)按宣政〔2006〕118号文件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80元/月调整至120元/月。个人按6000元和3000元两个档次,自愿选择其中一档参保缴费,按6000元缴费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由每人165元/月调整至240元/月(基本养老金19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50元)、按3000元缴费每人130元/月调整至180元/月(基本养老金1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25元)。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土地征收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维护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土地征收工作出发,严格执行补偿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要密切关注新老征地补偿标准过渡期间的衔接,及时研究和解决征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相关政策的平稳过渡。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州区政府要按照各自管辖区域做好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统建安置房的建设、分配、安置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加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统建安置住房的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条件出具、规划方案的审查和规划验收等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统建安置住房的建筑质量、安全、房屋登记发证、工程验收以及安置区周边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执行。原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社会保障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六、本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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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建设项目涉及房屋拆迁补偿按房屋建筑面积、类别和等级计算房屋拆迁补偿费,其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标准执行;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按附表三标准执行。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补偿 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三种方式。 拆迁国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三种方式。 拆迁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人还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补偿 拆迁已领取营业执照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该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停产停业补偿以及设备安装调试等其他补偿。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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