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屋的产权证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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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第二,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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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产不可以公证过户,不具有法律效力,小产权房不能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小产权房也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小产权房在本村内买卖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买卖、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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