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涉嫌贪污案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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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贪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因此,首先,您弟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其次,您弟弟主观上是想将国家的财产据为己有,符合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最后,虽然您弟弟贪污的数额未达到立案的标准,但是由于其贪污的是募捐款项,也应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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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决定自2018年9月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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