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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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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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是指从事某种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和身份,代表资格审查是指对选举产生的代表人选依法当选与否的确认。如果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则应予以宣布,并发给代表当选证书。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资格,应由本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在此之前,选举委员会必须对各选区的选举结果进行核查,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在间接选举中,下级人大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由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要审查选举中各个环节是否符合选举法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代表当选资格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当选资格无效,并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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