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服务区设置和使用范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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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已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设施以及进出口通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完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予以支持配合。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保持高速公路服务区设施完好,环境整洁,干净卫生。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提供短暂休息、入厕、停车、饮水、车辆加水等免费服务和加油、购物、餐饮、汽车维修等经营性服务,并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经营性服务的收费价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规范及考评标准,并依法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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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 (一)服务场所; (二)服务招牌; (三)服务工具; (四)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 (五)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 (六)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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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3,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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