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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劳务派遣身份的具体行为有哪些

2022-04-18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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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回复

一、滥用劳务派遣用人单位较多的情况是“假劳务派遣”,也就是劳动者在某个单位工作,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却强迫劳动者(或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再以“派遣工”的身份继续在单位工作。二、隐蔽用工按国际劳工组织的界定,隐蔽用工是指假造某种与事实不同的表面现象,从而达到限制或削弱法律所提供保护目的的一种旨在隐藏或扭曲雇佣关系的行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逃避劳动法的管辖、逃避提供社会保障以及逃税。三、租赁承包单位将某个部门或者整体承包租赁出去,以提高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这种经营方式在目前非常普遍,但是其招用的劳动者是与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建立劳动关系,却在实践中引发很多纠纷。四、合同、保险一分为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出现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却将员工的社保“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五、只承认劳务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如何区分,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直比较混乱的。六、假借注销或吊销《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主动解散或者被动终止营业资格,那么劳动合同终止。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主动注销公司,或者故意利用法律上的空子,使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由于劳动者对此往往不知情,无法及时主张权利,其权利就有被侵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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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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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将劳动者送到其他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务费,这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以及辅助性的工作中实施,同时用人的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所的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劳务派遣的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 (1)完全派遣。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2)转移派遣。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3)减员派遣。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4)试用派遣。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5)短期派遣。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 (6)项目派遣。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7)晚间派遣。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 (8)钟点派遣。以每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特种人员。 (9)假日派遣。逢周六周日、法定休息日,将派遣一批促销人员到该公司分配到各大商场、超市工作,有效解决了该公司假日人员需求的问题。 (10)集体派遣。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把闲置的人员部分或整体地派遣给第三方。 (11)岗位外包。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服务,外包服务人员与用工单位不具有任何劳动法律关系。主要为后勤服务,如:保卫、保洁、绿化、食堂、司机、用车、医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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