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出现车主为获优惠以他人名义投保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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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是武鸣县宁武镇居民。2006年5月,见朋友搞客运蛮赚钱,韦某也筹资购买了一辆微型客车,挂靠在一家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了一条县道的客运经营权,并与公司签订了《营运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韦某对客车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如果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韦某按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足部分自行承担。 张荣永酷爱汽车运动,有不少情趣相投的朋友,他牵头发起成立了一家汽车俱乐部,不时以俱乐部的名义开展活动,但这个汽车俱乐部并无固定成员,也没有组织章程和任何财产,更未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为了结识更多的有车族,扩大俱乐部的声誉,张荣永与武鸣县一家保险公司业务员洽谈,由保险公司业务员向有车族投保人推荐这个俱乐部,以俱乐部名义投保的可取得保险费优惠。为方便办理投保,张荣永还将俱乐部的印章交给保险公司业务员保管。 2006年6月,韦某到这家保险公司办理微型客车保险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便向他介绍以这家俱乐部名义投保可获得优惠,韦某便同意了。于是业务员打电给俱乐部负责人张荣永。张荣永虽不清楚是谁的车子投保,但回复同意办理。业务员拿出俱乐部的印章在投保单和保险证等材料上盖章。 韦某以俱乐部的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车上责任险21万元,承保期自2006年6月14日起至2007年6月14日止。支付完相关保险费,韦某领到了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证和保险业专业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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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招标人对其骗取中标的行为应负如下法律责任: (1)赔偿损失。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罚款。 (4)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取消投标资格。 (6)吊销营业执照。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行为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是无效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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