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申请离婚不能代表一方意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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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定程序,离婚或者不离婚,取决于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破裂与否的事实,和好是否有望等,不是代理人所能决定和表达的。因而,本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是为了适应客观事实中的特殊情况,本条还规定了两种例外: 1.离婚当事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的,如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参加审理已无任何异议,在有代理人参加下,可不亲自出庭。 2.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法庭的,如当事人不在国内、重病等等。但此种情况下,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写明自己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对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处理等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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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离婚一方不同意的可以离婚。 2、我国规定了公民享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只要夫妻一方认为自己和配偶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
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的,那可以先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通过对双方的财产、债权债务、父母赡养和子女抚养作出协商即可,然后到民政局办离婚手续。如果协商不成,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准许离婚情况,如家暴、赌博、吸毒,即使一方不同意,那么起诉也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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