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克扣工资是无故的吗?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单位无故克扣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者公休日,应当提前支付;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入职表、求职表、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的同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单位无故克扣工资不合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其他。
单位无故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和单位协商索要被克扣的工资,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也可以申请调解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单位无故克扣工资怎么解决?
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起诉。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020.01.25 134 -
单位无故克扣我工资怎么办?
公司无故克扣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我国法律中员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的工资。
2020.02.10 227 -
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找工会有用吗
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员工维权可以找工会。 法律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
2020.10.28 130
-
单位可以无故克扣工资吗
一、单位可以代扣工资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
2022-05-13 15,340 -
单位无故克扣工资合法吗
在我国的立法中,对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依据。具体说来,无故克扣工资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没
2022-10-29 15,340 -
单位无故克扣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克扣的工资。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
2022-03-15 15,340 -
单位无故克扣工资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动行政部
2021-05-19 15,340
-
00:53
老板辞退员工克扣工资怎么办
如果员工的工资被用人单位无缘由地进行克扣,员工可以既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向用人单位讨工资。用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还克扣工资的话,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补偿标准是
2,163 2022.04.17 -
00:49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员工该怎么办
公司无故辞退员工是违反劳动法律相关规定的,此时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员工也可以向公司主张支付赔偿金。公司不肯支付赔偿金的,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2,681 2022.05.11 -
01:08
单位总是拖欠工资怎么办
单位拖欠工资的,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般来说,工资都是一个月发一次,所以上个月的工资在经过一个月后还没有发的,就应经属于违法行为了。没有超过一个月,但是也没有发工资的,这种只能是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拖欠劳动工资一般情况下属于民事纠纷
969 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