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单位会怎么样克扣员工工资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试用期单位不能克扣工资。那怎么处理: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办,单位不能随意单方改变. 2.劳动合同也不能违反法律,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是扣除;(社保,医保等,或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仲裁的时效只有60天.“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额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其1至5倍的赔偿金。由此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应支付的工资报酬及其25%的经济补偿。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如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如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相应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的工资等。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公司如果无故克扣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则可以向国家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怎么样办
用人单位有克扣劳动者工资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审查核实一致的,应当立即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2020.04.05 133 -
-
涉嫌克扣工资的单位会怎样
涉嫌克扣工资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克扣职工工资,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
2020.12.26 106
-
试用期单位克扣员工工资怎么办
试用期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建议可以向劳动办投诉或者是想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在试用期内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
2023-07-05 15,340 -
试用期单位克扣工资怎样办
试用期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建议可以向劳动办投诉或者是想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在试用期内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
2023-07-04 15,340 -
试用期单位克扣工资怎么办
试用期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建议可以向劳动办投诉或者是想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在试用期内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
2023-06-09 15,340 -
试用期单位克扣工资怎么办?
试用期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建议可以向劳动办投诉或者是想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在试用期内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
2023-06-30 15,340
-
00:53
老板辞退员工克扣工资怎么办如果员工的工资被用人单位无缘由地进行克扣,员工可以既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向用人单位讨工资。用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还克扣工资的话,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补偿标准是
2,218 2022.04.17 -
00:50
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工资怎么办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来追讨工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投诉没解决,可以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仲裁结果,还可以去法院申请执行劳动仲裁裁决
1,285 2022.04.17 -
01:15
试用期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用人单位拖欠试用期职工工资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申请劳动仲裁等的方式解决争议,要回拖欠的工资。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讨薪: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2,364 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