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工资向劳动行政部门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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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包括工资、薪金、加薪、劳动分红及各类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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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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