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是否需要指明具体的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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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秦皇岛市昌黎县农工委出台的《关于保护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通知》明确:人民法院、司法部门、人民调委会、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农村妇女离婚案件中,应当把当事人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合理分割,将当事人双方经营的地块面积等内容,写进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用法律文书固定下来。 案例一中,承办法官在裁判文书之中,也明确了苏某的具体份额和地块,将被告石泰户“西六亩”的西界址以东划出“南北长为101.6米,东西宽为5.58米的长方形地块,面积为0.85亩”归原告苏某所有。并在上述划出的地块以东另划出0.7米的宽度作为两地块之间南北走向的公用界域。 诚然,裁判文书中明确当事人的具体份额有利于讼争解决。但是随着此类案件的增加,如果承办法官到田间、地头去测量和分田地,无疑会耗费极大的司法资源。笔者认为,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的时候,更为适宜的做法是划定具体的份额,不做实体的处理。具体的边界等划定还是应由农户内部自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则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解决,也符合村民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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