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被确认丧失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可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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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被确认丧失劳动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的,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n根据《劳动合同法》n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n(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n(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n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n(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n(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n(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n(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n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n(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n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n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n(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n(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n(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n(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n(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n(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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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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