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一项文件确定仲裁员的审理范围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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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审理的预备程序前,仲裁员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或在当事人双方在场时并根据他们最近的建议,拟定一项文件确定仲裁员的审理范围。审理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双方的全名和职业; 2、仲裁过程中通知书和通告文件得以有效送达的当事人双方的地址; 3、当事人各自的请求摘要; 4、应予确定的争议的界限; 5、仲裁员的全名、职业和地址; 6、仲裁地点; 7、可适用的具体程序规则,以及为此而授予仲裁员进行友谊仲裁的职权范围; 8、为使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所必需的或者仲裁法院或仲裁员认为有用的其他情况。 (二)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文件,应由当事人双方和仲裁员签署。仲裁员应于案卷向他移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由他和当事人双方签名的上述文件移送仲裁法院。特殊情况下仲裁法院得应仲裁员的要求延长此期限。当事人一方拒绝参与拟订上述文件或拒绝签名,而仲裁法院确信此案件属于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述情况时,仲裁法院应采取批准此文件所必需的活动。仲裁法院应对迟误一方规定其就陈述签名的期限,而在期满时仲裁应继续进行并作出裁决。 (三)当事人双方得自由确定仲裁员裁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双方未指明应适用的法律时,仲裁员应适用他认为合适的国际私法所确定的准据法。 (四)当事人双方商定授予仲裁员以友谊仲裁之职权时,仲裁员应承担之。 (五)仲裁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考虑合同的规定和有关的贸易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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