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维持原行政行为主体资格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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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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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如下: 一、中央机关与机构 1、国务院; 2、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 3、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 4、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5、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 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 6、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二、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 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到省级人民政府; 2、县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这里与中央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是一样的,基本上中央有什么部门,地方也有什么部门,这里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县级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是没有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工作部门; 3、各种派出机关,具有准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及县级政府或市辖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 4、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5、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税务所; 6、一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 三、非政府组织和个人 非政府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包括四类: 1、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 2、授权的事业单位; 3、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 4、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以上四类组织可以根据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委托是不能取得主体资格的。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如下: 一、中央机关与机构 1、国务院; 2、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 3、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 4、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5、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 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 6、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二、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 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到省级人民政府; 2、县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这里与中央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是一样的,基本上中央有什么部门,地方也有什么部门,这里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县级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是没有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工作部门; 3、各种派出机关,具有准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及县级政府或市辖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 4、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5、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税务所; 6、一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 三、非政府组织和个人 非政府组织经过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包括四类: 1、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 2、授权的事业单位; 3、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 4、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以上四类组织可以根据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委托是不能取得主体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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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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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有哪些
一、中央机关与机构 1、国务院; 2、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 3、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 4、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5、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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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法院如何确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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