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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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九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第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对外公布的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和配合,依法履行协查、协办职责。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协调和指导。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多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和外国警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二章管辖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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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于2020年7月进行了最新的修改,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在内容上有诸多修改。比如:公安机关发现需法律援助的需要在3天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公安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等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等等。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如下: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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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时间规定
一般刑事案件在公安局两个月内到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
2020.09.28 447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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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1,122 -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案程序,1、公安机关接受立案材料。2、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3、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决定立案。4、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行为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勘查
2022.04.12 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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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
2022-04-25 15,340 -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办理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发布,自20
2021-11-02 15,340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规定
1、具体的罪名?是共犯还是其它犯罪? 2、量刑问题:根据是否构成什么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认罪态度、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
2022-03-20 15,340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立案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
2022-02-16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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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什么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1、立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3、审查起诉,对于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提起公诉;4、审判,法庭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6,421 2022.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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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程序
刑事案件的程序包括下面几个过程:首先是立案,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对于自己发现的案件、或者通过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途径发现的案件,进行审查,从而作出是否继续侦查的决定。然后是侦查环节,就是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对于案件的证据进行收
3,483 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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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简易程序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的。简易程序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一种简化。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
2,645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