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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降低劳动条件工伤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有吗

2022-03-05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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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5回复

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降低劳动条件工伤职工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享有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项、第四十七条规定,工伤十级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职工2008年元月1日起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北京市人社局《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第五条规定,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以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个月,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五、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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