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轻伤害案件暂行规定全文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 (苏公发〔2004〕79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轻伤害案件,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接到发生人身伤害的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查缉逃匿的违法犯罪人员; (二)抢救受伤者,保护现场; (三)勘查现场,收集、固定、提取作案工具等有关证据; (四)围绕发案过程、人身伤害情况、致伤原因、事件因果关系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调查走访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制作相关调查笔录; (五)其他需要立即开展的查证工作。 对非现行的人身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接警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人身伤害报警,应当按照第二条规定及时出警并开展有关工作后,及时将案件和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办理。 管辖不明或者管辖发生争议的人身伤害接处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对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轻伤害案件,应当视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或者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予以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立案。 (二)告知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被害人同意自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其具体意见制作笔录加以固定,并依法向被害人提供伤情鉴定结论。 (三)被害人不愿自诉,且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公安机关应当说服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自诉;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第五条被害人自诉的轻伤害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轻伤害法医鉴定结论; (三)被告人承认伤害行为或者被告人虽然不承认,但有证人证言、作案工具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伤害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案件有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轻伤害自诉案件后,对证据不足,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第七条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或者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八条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 第九条公安机关调解轻伤害案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执行。调解书应当由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并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机关应当留存一份备查。 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又反悔并拒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自诉或者按公诉程序办理。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不得进行调解: (一)累犯、黑恶势力伤害他人的; (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引起的;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引起民愤的; (四)其他不宜调解的。 第十一条一方当事人采取协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同意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均应当依法按照公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对短期内难以作出伤情鉴定的伤害案件,法医可以作出初步的伤情分析意见。经法医初步分析认为可能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并采取有关侦查措施,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伤情鉴定作出后,不构成轻伤以上结果的,应当撤销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根据第十二条规定立案侦查的案件,一般不得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 (一)雇凶伤人、在公共场所恃强凌弱,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 (二)曾因故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三)在作案地没有固定住所且不具备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过程中,可以视情责令加害人预付必要的治疗、抢救费用。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轻伤害案件立案侦查后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第十六条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确因证据欠缺无法查明致伤原因和直接加害人,不能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轻伤害案件,应当撤销案件。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被害人到案件发生地的法医鉴定机构做伤情鉴定,并出具《鉴定委托书》。法医鉴定机构应当及时作出伤情鉴定。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轻伤害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提高办案效率,依法及时处理。严禁推诿扯皮、该立不立、该查不查、该处不处。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轻伤害案件加强法律监督。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有关办理轻伤害案件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此后有新的司法解释的,按新的司法解释执行。 看看以上规定,和解后公安可以不立案给与撤案。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2020.05.10 256 -
轻伤害案件的调解的法律规定
轻伤害罪可以允许调解的;如果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就刑事和民事部分进行调解的,只要双方满意就可以了;双方自行和解或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是否形成协议依双方的意愿。公安机关一般不会插手处理,但是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和解协议显失
2020.11.29 1,029 -
轻伤案件调解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致人轻伤的,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可以组织进行调解或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轻伤可以调解,但是轻伤调解了也属于犯罪,轻伤进行调解只不过会在判刑上从轻处理,犯故意伤害
2020.05.23 827
-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轻微伤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八条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
2022-04-25 15,340 -
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规定暂行规定
目前,该最高法院执行立案结束规定的,一般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类事件和执行审查类事件。执行类事件是指人民法院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转移、受托、升级、指定和依赖职权、具有法律效力、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件
2021-10-22 15,340 -
江苏省高院轻伤害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有关办理轻伤害案件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或者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2022-03-13 15,340 -
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程序规定
故意伤害案件处理流程:公安调查后,包括现场调查(提取、固定客观物证如凶器)、询问相关证人、法医伤害鉴定(如有疑问可重新鉴定)、讯问嫌疑人(如有)并采取强制措施(一般保释或刑事拘留)是逮捕、逮捕(不需要
2021-12-24 15,340
-
01:04
人身伤害案件处理流程
人身伤害案件处理流程如下: 1、立案,原告向法院递交诉状,并按要求交纳诉讼费,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是为立案; 2、送达,受理案件后,法院将原告提交的诉状、证据等副本及开庭传票送达给被告及其他当事人。 若无法送达时,则采用登报纸等方式公告送达
2,029 2022.05.11 -
01:04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是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要求,是转变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
3,653 2022.04.17 -
00:58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什么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1、立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3、审查起诉,对于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提起公诉;4、审判,法庭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6,486 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