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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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 2000年6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3号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 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 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 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 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 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 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 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 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 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 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 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 、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 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 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 的“数量大”。 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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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的具体程序: 1、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2、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监所代为宣告应迅速及时。
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决定自2018年9月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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